在《满洲国组织法》,一章“执政”共十三条,条条规定着我的权威。一条是“执政统治满洲国”,二至四条规定由我“行使立法权”、“执行行政权”、“执行司法权”,各条规定由我“颁布与法律同一效力紧急训令”,“制定官制、任命官吏”,“统帅陆海空军”,及掌握“赦、特赦、减刑及复权权”,等等。实际,我连决定己门行走的权力有。
有一,我忽外面逛逛,便带着婉容两妹妹我的年号命名的“同公园”。不料进了公园不久,日本宪兵队“执政府警备处”的汽车便追了,请我回。原他现了我不在执政府,就告诉了日本宪兵司令部,宪兵司令部便动了批军警处搜寻,弄满城风雨。执政府顾问官角利一向我说,了我的安全尊严,今再不外。从那,除了关东军安排的外,我再一次门。
我被劝驾回,听日本人解释说,是了我的安全尊严,觉很有理。是等我在勤民楼办了一些日子的“公”,我便己的安全尊严生了怀疑。
我从誓愿,每早,准勤民楼办公。从表面,我是真够忙的,从早晚,……(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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