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粗略了一遍我积存的一八八二年至一八九○年间福尔摩斯侦探案的笔记记录,我觉摆在我眼前离奇有趣的材料浩烟海,实在太了,竟不知何取舍是。有些案件通报纸已经广流传,但是有些案件缺乏供我的朋友尽情挥其类拔萃的才的余,我的朋友的卓越才正是那些报纸亟报的主题材。有些案件使他的擅长分析的本领无法施展,正象有些故一,有头无尾的了。又有一些案件,他仅搞清楚了一部分,其情节的剖析是推测或臆断,不是我的朋友所珍视的、准确无误的逻辑论证依据。在述最一类案件中,有一案件情节异常、结局离奇,使我不禁有所叙述,尽管与桩案子有关的一些真相是从未弄明白,且许是永远弄不明白的。
一八八七年我经手一系列颇有趣趣味不的案件,有关些案件的记录,我保留着。在一年的十二月的记录的标题中,有关各案的记载:“帕拉尔厦案”;“业余乞丐团案”,业余乞丐团在一具店库房的室拥有一穷奢极侈的俱乐部;“国帆船‘索菲·安德森’号失真相案”;“格赖斯·彼森在乌法岛的奇案”;有……(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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