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3 隐居(1976—1979 四十一到四十四岁)

在最一次军法审判的候,我虽一言不,但却留了一张书面的意见,显示我采取“缄默权”的根源,全文:

审判长先生:

我花一分钟就话说完,我的话共分五点:

一点:关本案内容部分——我有话说,我法律面的缄默权。我我不必说明我什不说话,一千九百四十六年前,耶稣在被审判的候,不说话。

二点:关判决的部分——我不诉,不诉。虽我是无辜的,虽我有罪,我仍愿引印度独立的伟领袖甘在法庭的两句话:“我不愿浪费法庭的间,我承认有罪。”

三点:关我的态度部分——我现在声明,我被捕,因被刑求的一切我写我签字的东西,全部无效。许我信不够,无法抵抗现代科方法的刑求,但我知五百四十四年前,最有信的圣女贞德在被捕,犯跟我同的无奈何的错误。

四点:关所谓爆炸案部分——虽跟我无关,但我愿李政一、刘辰旦、吴忠信、郭荣文、詹重雄五朋友做他“人品的证人”,就是说,我相信他不是做的人,他的诬服,是被刑求的结果。我请求审判长先生给他做无罪的判决(附带声明一声、,在进……(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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