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二,临淄郡狄县,生了一件。
本县最的豪强田儋,绑了的一奴仆县寺,说奴婢不敬主人,悄悄逃跑,请求官府同意田氏谒杀……
依秦律,主人其奴婢刑、处死,须经法定程序,即应提理由,报请官府核准执行,称“谒杀”。否则,就构“擅杀”、“擅刑”罪,负相应的责任。
数齐诸田此嗤鼻,奴仆是有的财产,他言,跟犬马什区别,殷周春秋六国,是般规矩。杀的犬马,需禀报别人?那何杀死奴仆就官府同意?
故齐诸田,遵守条命令的不,刑便刑,杀便杀,官府中,空降的秦吏难控制方,连维持基本治安的人手有,又岂管头蛇呢?
几年间,田儋一了显己服从秦吏统治,每逢处死奴仆,必先谒见县令、县丞,给足了长吏面子。
是,兢兢业业的狄县令未曾生疑,便往常一,在厅堂接见田儋。
但一回,在县令、县丞处理“谒杀”的程中,却不防田儋带的几年轻人突暴!亮藏在怀中的短匕,逼向秦吏。
整程,本征召的县卒目瞪口呆着,一间,乡党司,竟……(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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