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宗元豐二年(公元一〇九九年)八月十八日,蘇東坡被押解京城,送進了御史臺的牢。
在跟兒子蘇邁分手的時候,了一個約定,就是送牢飯不送魚,除非是聽了案情惡化的最壞消息,才送魚暗示絕望。
獄卒聽說他是鼎鼎名的蘇人,對他特別客氣,除了審問中受刑外,在獄中並沒受什麼罪。
審問是八月二十日開始的,東坡堅不認罪,李定等人存給東坡一次馬威,一聲吆喝,杖雨,憐東坡那裏經此折磨,還沒有數四十,兩條腿已是皮開綻,鮮血淋漓了。
幸虧有人東坡受刑的情形,悄悄稟告了皇,神宗立即了一聖諭,不准在審問東坡時使酷刑,讓他行解說詩文含義。
因此後一連數月,東坡每次受審,必須彈劾他的奏章裏所列舉為譭謗朝廷的詩文,一一詳加解說,累焦舌痺,高踞審判席的舒亶、李定、王珪等人,仍不予置信,頻頻搖頭,他們雖不敢再重刑逼供,但每次仍加加鞭扑或杖擊,不致皮破血流為度,反正非折磨他俯首認罪才肯罷休。
東坡透了這個理,便決定不再任何辯解,承認他有意諷刺朝政,且簽押了面這張定罪的供詞:
「入館年,未甚擢進,兼朝廷人是少年,所見與……(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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