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高等检察厅致相华夏的省级人民检察院。
高等检察厅无犯罪侦查权,仅有权方检察厅支厅的免予诉决定被害者不服提控告的案件,判断其决定的正确。
果二级检察官判断诉案件不正确或不合适,向方检察厅、支厅再侦查或提诉等命令。
总结说,二级检察官手中有两项巨权利。
1、辖区内属检察官做不予诉的案件,必须二级检察官的批准。
2、被害者提诉的案件,由二级检察官判断是否让属检察官再侦查。
从权利分配,二级检察官是基层案件的决策者,三级、四级检察官是执行者。一级检察官检察厅位超,不包括在体制内。
仅从司法解释,二级检察官权利滔。在实际操中,却不尽。
检方同实行二审终审制,在侦查阶段一案件有一次诉机。
就是说二级检察官有一次驳回属检察官做决定的权利。果属检察官一意孤行,二级检察官不再次阻止,案件移法院审判。
此举意在维护检察官办案的相独立,弱化了二级检察官的权利。
在实际操中,果属检察官不给二级检察官面子,他啥不是。
否压住属检察官,……(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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