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海军军备条约 第一章 限制海军军备总则

一条:

签订条约的各国同意将本国海军军备限定在本条约规定的范围内。

二条:

签约各国根据本条约二章一部分规定的内容保持各现有的主力舰。本条约始生效,未规定予保留的签约各国的主力舰,无论是否建,均需按本条约二章二部分的规定予废弃。

二章一部分的补充规定,国建造并且保留目前正在建造的中的西弗吉尼亚级战列舰,两艘军舰完工,“南卡罗纳”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二章二部分的规定予废弃。

按照本条约二章三部分的规定,英国新建两艘排水量不超35000吨的主力舰,在此二舰建,“胆”号,“乔治五世”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二章二部分的规定,予废弃。

按照本条约二章四部分的规定,明帝国新建两艘排水量不超35000吨的主力舰,在此二舰建,“泰山”号,“华山”号,“嵩山”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二章二部分的规定,予废弃。

三条:

按照二条的规定,签约各国需放弃各的主力舰建造计划,不建造或获新的主力舰,在二条中特别规定的,在总吨位水平内替换原有军舰的情况除外。

按照二章三部分被替换掉的主力舰,需按二……(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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