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明清时期经济(明:公元1368~1644年;清:公元1644~1912年) 二、明代粮长制与生员制

明代征收田租,由粮长分配给甲长催征。乡村中凡10户有一户长;凡110户分十甲,设有甲长长。粮者己向政府缴粮,称“纳”,由粮长“收解”,由州、县的方官“监收”。洪武四年,明太祖先诏在江浙区设置粮长制度。

凡收一万石粮的区,设粮长及副粮长各一人,由区内拥有田亩最者担任,便催征及押运,并给中央点收。工尽责良者,获擢,任职政府官吏。因粮长原富农中选,行必较方吏纯朴诚恳,不易有贪污情。明太祖曾言:“此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患矣。”

粮长解运粮食常赔偿损失,易生流弊。宋代运粮汴京;元代运粮北京;明太祖,粮需运南京;明祖,迁北京,运输倍感艰辛。中国的漕运,消耗人力财力很。改“兑运”,即粮租折白银缴纳,粮长不必运粮中央政府了。

明代特别优待读书人。明代的科分“生员”与“进士”两级,“生员”包含秀才与举人,不受罚。有宋代不杀士夫,亦是读书人的一优待。

有一次,明代有一是秀才的生员担任粮长,做不,本受罚,犯法是打粮长非打秀才,县官是一联,谓,……(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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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代“黄册”、“鱼鳞册”管理户口田地目录+书签三、“诡寄”、“飞洒”避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