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依違南北之間 雲南報銷案

一、光緒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山西監察御史陳啟泰參奏,軍機章京太常寺卿周瑞清(廣西臨桂人),包攬雲南報銷,經該省糧崔尊彝、永昌府知府潘英章來京匯兌銀兩,賄託關說。奉旨派刑部尚書麟書、潘祖蔭確切查明。戶部查奏,確有雲南匯京款項,由崔、潘二人持票取,惟是否周瑞清包攬報銷,應俟崔、潘案後,方究確情。旨著請假回籍崔尊彝及已回任潘英章迅速來京。周瑞清聽候查辦,毋庸在軍機章京行走。

八月二十六日:惇親王奕誴、工部尚書翁同龢會奏,查訊雲南監察御史參奏景廉、王文韶受賄情形,附呈洪良品說帖一件,請嚴訊崔、潘所存票號銀十餘萬,於何處,於何人,此案水落石。

九月初一日:給中鄧承修奏,「景廉素稱謹飭,不應晚節頓更」,「至於王文韶賦貪邪,為曹郎日,即奔競著名,榷關,親開錢舖,黷貨營,及躋樞,力任重,不恤人言,貪穢聲,流聞路。議者謂前學士沈桂芬履行清潔,惟援引王文韶負朝廷,實為知人累。」乞即將王文韶先行罷斥。旨:王文韶數年來,辦並無貽誤。惟當黽勉趨公,力圖報稱,仍著照常入直。雲南報銷案添派惇親王、翁同龢會同查辦。

九……(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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