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自救与自由 艾氏9·11

2006年5月30日,三十二岁的河南农民艾绪强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死刑。法院判决认,艾绪强了报复社,采暴力手段,造人死亡受伤,其行已经分别构抢劫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7名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3万元。

无疑,保卫社的名义,通暴力肆意剥夺他人幸福由、排泄己头不满的行,必须无条件加谴责。今日世界,有哪国的法律与德,宽恕或纵容丧失人与理智的“恐怖行径”。,与此同,被部分媒体描述“人恐怖主义”的真实悲剧,由关乎我的公共生活与体命运,其所揭示的意味深长的社内涵不容忽略。

有人知“报复切”的艾绪强什次“同归尽”的行动选在9月11日。,倘使我留意其中的一些细节,并加分析,亦不难现,带有“人恐怖主义”色彩的“袭击”与生在国的“9·11”件有着某些惊人的相似:

袭击间选在9月11日午;

袭击点同具有某象征意义。据艾绪强称,其所选择王府井,是因“王府井是中国最繁华的中,是富人聚集的方”;

袭击原因同是跨……(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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