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退缩中的疆土:明代的疆域与政区 4.巡抚、总督的设置及其辖区

前文已经提,明代了防止方专权,废除了元代的行省制度,模仿宋代监司分路治的方法,在方各省建立了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等三司分立的制度。三司分立的格局,虽使它彼此相互牵制,但一制度存在的负面影响随暴露,那就是方由权力分散,外防御与内镇压反抗的力削弱,尤其不应处理方突或重的件。了弥补些不足,更协调处理方的务,是在明代宣德年间,中央经常向各派总督、巡抚两类新型官员,负责处理所督与所抚区内的行政、军及监察等方面的情,最高一级的封疆吏,并由临的派遣变长期的设置,管辖范围变相固定,逐渐在、布、按三司外,形了一套总督、巡抚的体制,新的方行政组织。就是说,总督、巡抚的辖区了两京十三布政使司外的准行政区划了。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明太祖朱元璋责令皇太子巡抚陕西,目的是让他在阔眼界的同,明朝定选址进行实勘察,并顺便调查在那的秦王就蕃的所所。巡抚一职,由此始现。永乐二年(1404年),明祖委派负责监察的给中雷填“巡抚广西”。……(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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