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发展篇——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九节 明律的主要特点

明朝是中国封建社的期,封建经济专制制度的展,构明律的主特点。

明律人民反抗封建国统治专制皇权的谋反罪、谋逆罪,一律采取重罪加重的原则,不论首犯或从犯,凌迟处死。株连的范围更广,凡年满16岁的子孙及祖父、父、兄弟、伯叔父、兄弟子,不限籍异同,不论笃疾废疾,一律处斩。谋叛罪,是共谋,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入功臣奴,财产入官,父母子孙兄弟皆流2000。,经常是一案株连数十人,甚至满门被斩、灭族。

朱元璋吸取唐、宋两朝臣结党削弱皇权的教训,在明律中设立了“奸党罪”专条,规定在朝官员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奴,财产入官;凡内外官结,臣专擅选官,处斩;臣的亲戚不是奉皇帝的特旨,不授官。是历代法律中所有的,反映了专制制度的极端展。朱元璋不仅在法律严禁臣结党,且在实践中官吏朋党肆诛杀。公元1380年(洪武十三年)朱元璋通蒙古的罪名杀死左丞相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取消了秦汉的丞相制度,将原由丞相统辖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升格,直接听命皇帝。胡惟庸案牵连被杀的文武官吏有三万人。

朱……(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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