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近代图书馆的出现 第七节 民国时期图书馆机构与管理

清末,图书馆的行政管理隶属中央主管教育的机构——部。

部设臣,设左右丞,管理图书馆项。清政府又在各省设提使司,新式省一级的教育行政机关,面受中央的部本省督抚领导。提使司设务公所,公所分六课:总务课、专门课、普通课、实业课、图书课、计课。各省图书馆统一归图书课领导。京师图书馆归部领导。

1911年爆辛亥革命,次年临政府立。图书馆行政管理隶属教育部。1914年7月颁布“教育部官制”,其中规定总务厅负责“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修建项”。社教育司负责“博物馆、图书馆项”“各通俗博物馆、通俗图书馆项”(见《一次教育年鉴·甲编·教育总述》)。1918年12月《教育部分科规程》中,规定总务厅属庶务科负责“本部所辖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修建项”“调查公立立校、图书馆、博物馆等设置”项;社教育司属一科(图书博物科)负责“博物馆图书馆项”。二科(通俗科)负责“通俗图书馆巡回文库项”。正是根据规定,民国初期的教育部社教育司京师图书馆选址、调书等项,才由周树人(一科科长)负责办理。

1928年6月颁布的《修正……(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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