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四章 清前期的造船与航海

明嘉靖朝由倭寇的侵扰,实行海禁,不准建造两桅船海。正常航海贸易断绝。“禁愈严,则其值愈厚,趋者愈众,通不,则攘夺随。”政府镇压走,“寸板不许海”。海商了逐利,冒死犯禁,变武装海盗。“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商,市禁则商转寇。”(胡宗宪《筹海图编》)隆庆、万历放松海禁,航海业恢复,至明末现郑芝龙海商集团势力。

清初,阻挠郑功反抗清廷,切断陆人民与郑功的接触,清政府又实行了短期海禁。

清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颁布禁海令。六月十九日,浙闽总督屯泰疏言:“沿海省份,应立严禁,不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规定“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船,将违禁货物洋贩卖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向导,劫掠良民;或造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船赁与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刑部分别治罪。至单桅船,准民人领给执照,沿海附近处捕鱼取薪,营泛官兵不许扰累”。次年又颁布禁海令:“今凡有商民船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货物入官;本犯产,尽给告人。”(《光……(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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