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常格诉冤

乾隆十六年八月初三日,阅邸抄。见景山遗失陈设古玩数件,内务府官疑挑土工人所窃,召执役者数十人,立讯。一人忽跪诉曰:“我常格,系正黄旗人,年十二岁。赴市买物,工人赵二图奸不遂,将刀杀死,埋我厚载门外堆炭方。我父母某,尚未知。求人掘验伸冤。”言毕仆。少顷,复跃曰:“我即赵二,杀常格者我。”内务府人见其状,知有冤,移刑部掘验,尸伤宛。访其父母,曰:“我儿遗失已一月,尚未知其死。”随拘询赵二,尽吐情实。刑部奏:“赵二吐凶情,迹似首,例宜减等;但冤鬼所凭,不便援引此例,拟斩立决。”奉旨依议。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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