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前两章中试图表明,一法律制度若恰完其职,就不仅力求实现正义,且须致力创造秩序。一论断受质疑,因任何人的制度不同实现两价值,即一仆不同侍二主。二主所追求的是截不同的目标,布的是互不一致的命令且几乎每从一定的行动他就现其目的相左,质疑便是正确的。但是从另一方面,二主共同的主目标奋斗并在追求些目标中相互合,在相较少的情形才分扬镳,二主中任何一主的服务就显不排斥另一主的服务。在一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两价值通常不生冲突,相反,他往往在一较高的层面紧密相联、融洽一致。一法律制度若不满足正义的求,那从长远的角度,它就无力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平。但在另一方面,果有一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确保相同情况获相同待遇,那正义不实现。因此,秩序的维续在某程度是存在着一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条件的,正义则需秩序的帮助才挥它的一些基本。人所求的两价值的综合体,句话加概括,即法律旨……(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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