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住所不定、无业、井代造。正十三年四月二日生(三十五岁)。
本官在昭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午十四十分,警视厅XX警察局告知述嫌犯犯罪实与旨,及选择辩护人,并给其解释的机,在其由意志做的供述:
我在三月二十五日午九点钟左右,银座XX丁目附近拥抱路的妇女,做粗鲁的行,并橡木手杖打破银座XX号商店的橱窗,皆属实。是早有预谋,动机是穿着华服的妇女或昂贵陈列品感憎恨。”
“你一遍。”副警部递文件给嫌犯。
“同意的话就写名字,按手印。”
副警部叫值班的管理拘留所的警员。
“有一的人。”
刚按手印的笔录给警员。
“原此。”完立刻问,“你就是井代造吗?”
“不错。”仍旧是非常傲慢的回答。
“那,你物给我保管。”
警员立刻伸手将他西装口袋的东西全拿。除了薄薄的钱包、污垢的手帕及断了笔的铅笔外,什有。钱包中有二百圆,警员详细一一记在保管单。
,再取嫌犯扭扭曲曲的领带,并取裤腰带。由裤子即将掉,他连忙手拉住。
“跟我。”
拘留所是在同一层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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