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基金,是持股公司?
综所述,在“点平等”与效率改进的结合中,捷克模式投资基金摆在了一关键位置:投资基金本身的股东众化体现了点平等,基金代表众股东企业行使治理权则被是既优官营经济衙门式管理又避免“无政府”管理真空的一改革,改革被期望带效率改进。一期望了问题。节所讲的一些弊,投资基金控制的企业缺乏效率激励,基金与银行的叉控股造捷克的金融问题,等等,是表面现象。根本的问题是投资基金制度设计内在的主矛盾,即维持“平等的点”状态努力与展有效的竞争机制的矛盾。正J.E.斯蒂格利茨指的:“投资基金比它所拥有的公司本身存在着更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基金股份持有者占了总人口的很比例,因此股东基金管理的影响几乎零”。 [1]
由众股东无法参与管理,投资基金实际管理工是由基金人另设的“投资公司”运的。公司与投资基金(实际就是与众股东)订立管理合同,承诺基金运的一定绩效并此条件收取管理费公司的利润。但基金运的绩效与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绩效有弱项关,因在……(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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