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 大国家党代表朴槿惠 为遵守约定而做的选择

在我担任党代表的两年三月期间,最痛的是《行政中复合市特别法》通的那段间。原本在十六届国通的《新行政首特别法》,在2004年10月21日被宪法裁判所判定违宪。随即在国,朝野立了新行政首续策特别委员,讨论此问题。国党将燕岐、公州区建造功复合型市目标,与执政党达了协议,但是政府执政党却在2005年2月5日提了移转十六部四处三厅政府机关的特别法案。

与执政党不同的是,国党内问题分歧很。有些人主张,既已被判违宪,就干脆件持反票即;但有些人主张,既是十六届国通的,我国党有责,所应该与执政党协商,持赞票使其通。

在农历新年的2005年2月11日,我召了策议。经两的议,我了结论:“现在已经无法件回原点,我有责任在身,所在特委应该尽量与执政党协商,并在议员总决定党的决议。”且我嘱咐身特委国党监的金松议员,在特委尽最努力。2月23日朝野特委协定的方案是十二部四处二厅移转燕岐、公州区,国财政支的限八兆五千亿韩元。

刚那……(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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