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纳纳的父母状告公安局不,造他的女儿被害。同,状告宁静及的人知情不报,致使他的女儿丧失被营救的机。法院受理了案件。
刘保国在答辩的候提任何请求,他说:“原告所述完全属实,公安局在受理乔纳纳人报案,我承办人,有履行责任,立案,造严重果。我愿意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公安局的不构违法,应给予死者乔纳纳经济赔偿。宁静及其人行不德,判决宁静的法定监护人赔偿乔纳纳五万元。
诉讼案结束,刘保国又受公安局的免职处分。
宁宁康铁柱的案子被移法院。康铁柱一审就被判处了死刑。
宁宁的案子法庭审理的候有三不同意见。一认宁宁是义愤杀人。宁宁杀死宁全福符合义愤杀人的所有特征,在一定程度产生了维护法律正义社伦理德尚的效果。义愤杀人的行是故意杀人罪,但具有重的量刑因素,从轻处罚。
二意见认宁宁的行是失犯罪的一。宁宁手拿的不是烧火棍,是杀人的枪,他应该预见的果,因疏忽意有预见,虽他忘记了前给枪装子弹的,但子弹是否是宁宁无意装进枪膛的,属孤证,有其他证据佐证……(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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