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认真研究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新证据充分说明,初仲裁庭是在资料不完备的情况误入华源的圈套,确实是误判,认该仲裁裁决四项应予撤销。
考虑仲裁庭是三法泰斗组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超裁理由否决:
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布的一案例,其裁判摘指:根据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机关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人认股权变更不并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行政诉讼解决。人就此提民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民诉讼法》111条1项的规定处理。
据此,江苏华源的反请求不应在仲裁程序中解决,江苏华源应EA公司未按1997年审批的合资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支付增股价款由直接向原审批机关提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原审批的股权比例。
故认申请人关裁决违反了《仲裁法》三条行政争议不仲裁规定的撤销理由立,裁决四项应予撤销。
尽管高院很明确支持撤销误判决定,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撤销涉……(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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