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一章 判决

被告人田宏,原籍:神奈川县高座郡金田镇涉川二十八号,现住址:横滨市玑子区原街三百三十三号光风庄内;职业:工人。

述被告人伤害致死及尸体遗弃一案在检察官冈部贞吉席法庭的情况进行了审理,特做的判决:

判处被告人二年四年的徒刑;

收被扣留的、被告人伤人的登山刀一。

(昭三十六(一九六一)年)证据标号七四六八。

理由

构犯罪的实:

被告人身一农民庭,是喜平的长子,昭三十二(一九五七)年三月毕业金田初级中,一边在平塚市相南高中(定制校)就读,一边在茅崎市东海岸九百八十三号汽车装配工厂实习工。该人在校期绩优秀,曾被选班级委员,在汽车装配工厂工期间工积极肯干。昭三十六(一九六一)年三月相南高中毕业该人继续在汽车装配工厂工。但是,从昭三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该人与金田镇涉川七十六号坂井澄江二女儿良子(年十九岁)生关系,昭三十六年四月致使良子怀孕。他很结婚,但遭被告人父亲喜平的反,因密谋离走,并现住所横滨市矾子区原街三百三十三号公寓光风庄同居,期望生孩子,……(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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