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告别“皇粮国税”

农业税是一古老的税,是国一切从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人征收的一税,俗称“公粮”,在中国有两千年的历史。新中国立,1958年6月3日,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96次议通《中华人民共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布《关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两法律文件是征收农业税的主依据。据国税务总局统计,从1949年2003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3945.66亿元。农业税实施,贯彻国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展农业生产,保证国掌握必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挥了积极。

2000年始,了从根本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7%;农民缴的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村提留,采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农业税正税的20%。

2001年,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展情况,国务院了关进一步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的通知,规定在试点程中,方按照中[2000]7号文件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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