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审理公民与公民间的案件,各国人民则应己审理己与别国人民间的案件。依法处理各国人民间的案件,不不与处理一国公民间案件同的方针。
各国人民间很少需三者担任仲裁,因争执的案由几乎总是明白易决的。两民族的利益通常是各不相干的,所爱正义,就找公平合理的解决。他不己的诉讼立场先有利的打算。
生人间的纠纷就不此。由生活在一,的利益非常错综、混杂,并且纠纷的类亦非常,所需有三者,将涉讼两造,贪婪故意颠倒黑白处,加澄清。
有两类战争是正义的战争:一类是了抗拒敌人的侵袭进行的战争;另一类是了援救被侵袭的同盟者。
君主由人的争吵进行的战争毫无正义言,除非案情严重,的君主或人民合处死。因此,君主不因别人拒绝了他所应的某项礼遇,因别人不适的方式待他的使臣,或因诸此类的,进行战争;人不因别人不让他坐首席将人杀死。理由是:由宣战必须是合乎公正义的行动,因此刑罚必须与失相称,必须考虑宣战的方是否该处死;因谁战,就是死刑……(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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