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追查加贺谷龙次的案子,迟早查己身,点御子柴早有理淮备。但御子柴并有料,竟遇此强劲的手。御子柴已有数次与警察峙的经验,一眼就方的虚实底细。
若狗的类比喻,那渡濑就像是杜宾狗。平常动迟缓且无精打采,但手一露破绽,马就飞扑。御子柴明白,在男人面前绝不掉轻。
御子柴等等将外由,赶走了两警察,其却一直待在务所,直助理洋子归。
“除非有急,不一律说我不在。”
御子柴了指令,仔细读桌的资料。些资料虽早已读滚瓜烂熟,目前却不任何疑的蛛丝马迹。
目前的刑诉讼制度虽三审制,但并非所有案件经三次审理。案子诉最高法院,必须符合严苛的条件限制,通常若无违宪或违反判例等情,诉被驳回。《刑诉讼法》四一一条规定了例外的状况,其条文,“虽无规定由,但符合左列由且若不取消原判决将严重违反公义者,驳回原判决。”其中所指的左列由:
二、量刑严重失者。
三、足影响判决重实经证明误认者。
前任律师主张量刑重,靠着二理由通……(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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