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国民收入的分配 第十章 土地租佃

一节早期租佃形式一般是建立在合伙的基础,合伙的条件是由习惯不是由契约所决定;所谓主一般是隐名合伙人。

在古代,甚至在我代的某些落国,一切产权取决公约,不取决明文法律。公约冠确定的名称并现代商业语表示,则一般指的是:土的所有权并不归人,是归合伙企业,其中一或一群合伙人是隐名合伙人,另一或另一群合伙人(许是一庭)是任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有是国君,有是享有国君征收田赋的权利的人;但是,随着间的推移,它就不知不觉变少有些确定、绝的主权利。果他仍有向国君纳贡的义务,一般的情况那,则合伙就包括三合伙人,其中二合伙人是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或隐名合伙人一,普通叫做业主、土持有人、主、甚或土所有者。但是一不正确的说法,他受法律或习惯(它具有法律同的强制力)的约束,不任意增加耕者所缴的报酬或其他手段使他丧失土。在场合,土所有权并不归他一人,归整合伙企业,他不是企业中的一隐名的合伙人已。

任合伙人所纳的报酬,全不是租,……(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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