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個人喜歡詭辯。有一,二人爭論「爸爸兒子哪一個聰明」的問題。
甲說:兒子比爸爸聰明,因為人所共知,創立相對論的是愛因斯坦,不是愛因斯坦的爸爸。
乙說:恰恰相反,這個例子證明爸爸比兒子聰明,因為創立相對論的是愛因斯坦,不是愛因斯坦的兒子。
甲乙從愛因斯坦創立了相對論這同一個實中了截相反的結論,且聽來似乎正確,這是怎麼一回呢?
原來,任何物是許規定的統一,同一物同其他物間存在著種樣的不同關係。這種情況反映在概念中就表現為概念的靈活,即人們從某一物身的不同規定或者從它與其他物的不同關係中來反映該物。
詭辯論者的手法一就是任意挑選物的某一方面的規定或關係,為論證己觀點的根據。甲乙的錯誤是主觀。片面應了概念的靈活。
另外,甲從「愛因斯坦比他的爸爸聰明」的前提,「任何一個為兒子的人比己的爸爸聰明」的結論,乙從「愛因斯坦比他的兒子聰明」的前提,「任何一個為爸爸的人比己的兒子聰明」的結論,又是犯了「偏概全」的詭辯錯誤。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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