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有張三、李四兩人,為房產糾分縣衙門打官司。
張三拿了三十兩銀子向縣官行賄,請求判個勝訴,縣官一口答應來。後來李四衙門行賄,送了五十兩銀子,求縣官幫他打贏官司,縣官答應了。
開庭審判的時候,縣官三言兩語問過,就命差役張三拉打屁股,張三忙伸三個手指說:「老爺,我是有理(禮)的呀!」
「什麼,你有理(禮)?」縣官立即伸五個手指,對張三喝:「他比你更有理(禮)!」
「理」「禮」是同音異字異義詞,它們的區別有寫來才從字形清楚,聽是聽不的。這個貪官正是利了「理」與「禮」的諧音,偷換了概念,亦即偷換了判斷是非的標準,「禮」偷換了「理」。按照這個標準,判斷輸贏的依據不是理法律,是是否送了禮及送禮的少。
果一個人送禮,另一個人沒送禮,則送禮者贏,沒送禮者輸;果兩個人送了禮。則禮者贏,禮少者輸。但是聽來,縣官像是「理」「法」為斷案準繩的清官,實際卻是一個貪贓枉法的昏官。
面對著這樣腐敗的官吏,難怪人們幽默諷刺說:「有禮走遍,無禮寸步難行。」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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