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曾說:創的基礎是生活經驗。生活經驗是在「所做」外,包括「所遇、所見、所聞的」。者寫品來,對其中的物,雖不必親歷過,最是經歷過。
有人根據魯迅的述見解,提反駁說:「那麼寫殺人最是己殺過人,寫妓女還賣嗎?」
魯迅說的很清楚,「生活經驗」這個概念的外延,包括「所做、所遇、所見、所聞」,即「所遇、所見、所聞」屬於「生活經驗」,且魯迅明確指,對於品中的情「不必親歷過」。但反駁者卻魯迅的這些意見歪曲為「寫什麼就必須親幹什麼」,「生活經驗」等同於「親幹」或「親歷過」,犯了故意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的詭辯錯誤。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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