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無罪」的說法愈來愈不被採行,所,「雖我喜歡,但是不」的法治觀念,恐怕是一個適應現代生活,隨時警惕己的法。
國外一則很特別的新聞,引我高度的關注。
有位學齡兒童,走過施工的人行步,發現水泥未乾,一時興,竟沿路在水泥步簽名,愈簽愈勁,最後在數十公尺長簽了數不清的名。警方根據這名字,毫不困難在當學校找他。
據說這位孩被警方「毀損公物罪」拘留,並諭令必須賠償九仟元金。
我不知這個案子,最後會什麼結局落幕,不過,我相信,經過國際電訊等媒體的肆報導,倒是給很人,包括孩子,了生動真實印象深刻的一課——法治觀念。
常常聽新新人類時興的口頭禪:「我喜歡,有什麼不?」
果照這個邏輯推演,恐怕不免亂了。
喜歡的,未必就是做的,譬,喜歡開車,若無照駕駛、酒後開車、不戴安全帽、排廢氣不當、不按規定行駛或停放車輛,就會侵害眾的權益或己的安全,這時若遭取締,便不反問:「有什麼不?」
再譬,風景區玩,為了玩或紀念,讓人知己曾「此一遊」,於是,在牆塗鴉寫字,在石頭樹幹刻姓……(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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