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柳儿胡同,兄弟两因四两六钱银子互殴,失手打死劝的老父——判:哥哥绞监候、弟弟流放广西,遇赦不。
国子监街,有刁民纵犬伤人,又死不悔改,拒绝杖毙恶犬——应国子监书生所请,将其收押犬舍三月,吃住皆与狗同,不擅离。
胭脂胡同,有悍妇纵火焚烧妓馆,致使十余男女街奔,并导致三人身受重伤——判:该妇充入教坊司、其夫赔偿所有损失。
勒马斜街……
啧~
刘治中最近的判决,够随所的啊。
狗咬了人,就狗主锁狗笼子,让他跟狗同吃同睡三月;有良妇女火烧青楼,就那妇人送做妓者……
人走,倒先飞外了!
孙绍宗无语的提的朱砂笔,在‘悍妇火烧青楼’一案的判决书,写了的‘驳’字。
又在最面注明:该妇烈火,此判决,恐致其轻生;免惹物议,请酌情改判。
判决,受害人听了或许觉解气,旁人知了传趣谈。
那妇人既敢纵火烧楼,肯定是面子,又烈火的主儿,判充入教坊司,岂不是逼寻死?
万一真找根绳子我了断,民间舆论估计就一边倒的,谴责顺府逼死了贞洁烈妇。
挨几句骂倒罢了,是因此影响了刘治中……(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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